科技部正式取消科技成果鉴定近日,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关于开展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促进我国环境科技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为了合理评价环境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加快环境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估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我国环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决定在全国开展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内容和范围 1. 环保科技成果(环境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环境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鉴定、验收等活动。 2. 评价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环境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和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及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 (2)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资金资助的有关环境科技成果的评价; (3)申请国家有关方面资助项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审等需要开展的环保科技成果的评价; (4)其它需要进行评价的成果或事项等。 二、申请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 知识产权清晰,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研究院所、高校、学术团体,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以及企业家和用户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从事实际研发工作的专家参加,使之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每个项目根据其内容不同,单独组成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 四、环保科技成果评价的申请 申请成果评价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环保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并在评审、验收或鉴定前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合同书; 2、测试与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报告; 3、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 4、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资料和分析对比报告,有关的检索和查新结论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 7、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8、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水平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或方法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附件:环保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环保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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