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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支持的环保相关高新技术介绍(附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辽宁环境科学学会 时间:2016-04-05 11:31  打印 关闭
导读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下面仅仅节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与环保直接相关的内容,供环保相关企业参考。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面仅仅节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与环保直接相关的内容:
七、资源与环境
(一)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
1. 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
城镇生活污水高效低耗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深度脱氮除磷及安全消毒处理技术;城市水循环利用技术;城市景观水体质量改善与维护技术;城镇垃圾渗滤液高效处理技术;医院污水处理新技术等。
2. 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
有毒有害与放射性工业废水处理技术;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工业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高氨氮、高磷、高色度废水处理技术;高含盐废水与反渗透膜浓水处理技术;船舶压载水处理新技术;新型高效工业废水处理材料制备技术;高效无磷水处理药剂制备技术等。
3. 农业水污染控制技术
 
农业施肥/施药等造成水体面源污染的控制技术;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技术;畜禽养殖场高浓度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农村小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等。
4. 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
 
流域分散点源和面源污染控制技术;流域目标水体的富营养化控制技术;水面浮油污染治理技术等。
5. 节水与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城市节水器具开发与应用技术;新型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作物高效保水材料技术;水环境修复技术;雨水高效收集与利用技术;苦咸水、海水淡化利用技术及相关材料装备制造技术;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污技术等。
6. 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城镇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技术;城镇供水微污染控制技术;高效除藻及藻毒素处理技术;高级预氧化安全处理技术;高效混凝技术;高效吸附与过滤技术;饮用水消毒副产物检测与去除技术;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等。
 
(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1. 煤燃烧污染防治技术
 
煤的低污染燃烧技术;高效低耗烟气脱硝、脱硫、除尘及除汞技术;烟气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烟气中的细颗粒物高效分离技术;烟气中多污染物联合脱除技术等。
2. 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
 
机动车排放颗粒物捕集器及再生技术;机动车尾气催化氧化与还原技术;汽油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和车载诊断(OBD)技术;柴油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摩托车尾气净化技术,油气泄漏控制技术等。
3. 工业炉窑污染防治技术
 
工业炉窑烟气脱硝技术、脱硫技术、除尘技术;工业炉窑烟气细颗粒物分离技术;工业炉窑烟气治理副产品资源化利用技术;炉窑烟气中多污染物联合脱除技术等。     
4. 工业有害废气控制技术
 
有机废气高效吸附与回收技术;有机废气高效低耗催化燃烧技术;恶臭废气收集与控制技术;二噁英产生控制与高效脱除技术;汞的减排与回收控制技术;其他工业有毒有害废气高效低耗净化技术等。
5. 有限空间空气污染防治技术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技术;公共设施异味源防治技术;地下建筑空气污染防治技术;汽车隧道空气污染防治技术等。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
 
1.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技术
 
危险固体废弃物高效焚烧技术;焚烧渣、飞灰、烧结灰和煅烧灰等处置技术;危险固体废弃物运输及安全填埋处置技术;危险废物固化技术;医疗废物收运与处置技术;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置技术等。
2.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3. 生活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生活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分类回收技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大型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技术;填埋场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填埋场高效防渗技术等。
4.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再生料处理技术;建筑废物资源化再生关键技术;新型再生建筑材料应用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
5. 有机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技术
 
农作物秸秆等有机固体废物破碎、分选等预处理技术;餐厨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技术;有机质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技术;有机质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等。
6. 社会源固体废物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废电池、废电器电子设备、废塑料、等社会源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四)物理性污染防治技术
 
1. 噪声、振动污染防治技术
 
新型吸声、隔声、隔振、减振材料制造技术;噪声、振动防治与控制技术等。
2. 核与辐射安全防治技术 
 
核设施安全风险控制技术;辐射源、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控制技术等。
(五)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
 
1. 环境监测预警技术
 
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噪声环境质量在线连续自动监测技术;大气、水、噪声污染源在线连续自动监测预警技术等。
2. 应急环境监测技术
 
现场污染物快速测定技术;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等。
3.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
 
环境遥感监测系统技术;海洋、农业、草原、森林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脆弱生态环境监测及灾害预警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监测及灾害预警技术;敏感指示生物监测技术;生物入侵监测技术;生物多样性预警监测技术等。
4. 非常规污染物监测技术
 
水、土壤、大气中非常规污染物分析监测与防治技术等。
(六)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
 
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土壤污染修复技术;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技术;河道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防治等小流域综合整治技术;天然林保护、植被恢复和重建技术;湿地保护、恢复及相关监测技术;矿山环境损害评估、监测与恢复技术;小流域生态监测、功能恢复与重建技术等。
(七)清洁生产技术
 
1. 重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节水、减排及资源化关键技术
 
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型工业园区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清洁生产设计关键技术等。
2. 清洁生产关键技术
 
高效短流程、无水(少水)纺织印染技术;清洁造纸技术;可循环钢铁冶炼流程工艺技术;清洁能源汽车生产技术;电厂海水循环冷却技术;高效洗煤、选煤技术;煤炭高效开采技术;煤液化、煤气化以及煤化工等转化技术;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生产技术;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原材料、溶剂和催化剂等的替代技术;臭氧层损耗物质替代新技术等。
3. 环保制造关键技术
 
环保基础材料制备技术,环保包装材料制备技术等。
(八)资源勘查、高效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
 
1. 资源勘查开采技术
 
深地矿产资源立体探测、勘查、评价和开采技术;海洋矿产资源探测技术;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评价、钻探、开采和实验测试技术;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开采技术;干热岩资源勘查与高温钻探技术;航空地球物理勘查技术;深穿透地球化学勘查技术等。
2. 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矿、选矿技术
 
深层和复杂矿体规模化开采技术;多金属硫化矿高效浮选分离综合回收选矿技术;细菌浸出技术;复杂难处理氧化矿中有价金属的高效低耗分离提取技术;新型高效浮选捕收剂、抑制剂和活化剂的合成与制备技术;采矿、选矿装备大型化、自动化、高效化和专用化技术;采矿、选矿生产过程自动检测和智能控制信息技术;难处理黑色金属矿综合利用新技术;非金属矿高效分离提纯和深加工新技术等。
3. 伴生有价元素的分选提取技术
 
伴生贵金属、稀散元素的富集提取分离技术;伴生非金属矿物的回收、提纯、深加工技术等。
4. 低品位资源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低品位矿中有价元素的综合回收与分离提取技术;尾矿制粒堆浸技术;尾矿中有价元素二次富集综合回收技术;尾矿资源化稀有稀散组分实验测试与综合利用技术;低品位资源预富集新技术等。
*常规工艺技术装备组合的“三废”处理技术;简单复配的水处理药剂与絮凝剂生产技术;未通过安全评价的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生物菌剂、物种等技术;存在二次污染又缺乏解决途径的技术除外。
5. 放射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
 
铀矿攻深找盲技术;放射性资源分类技术,砂岩铀矿高效地浸采铀技术;铀煤及铀与其他共伴生资源协调开发综合利用技术等。
6.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
 
放射性废液处置技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等。
7. 绿色矿山建设技术
 
绿色矿山设计与施工技术,资源绿色开采技术,资源高效选冶技术,矿区生态高效修复技术等。
 
 
8. 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
 
农田氮磷面源污染防控技术;农田农药污染防控技术;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技术;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替代种植技术;农业有机废弃物消纳利用技术等。
9. 环保及环境友好型材料技术
 
污水处理及烟气深度除尘用耐高温、抗酸碱的陶瓷膜制备技术;高温过滤及净化用低阻力降、高强度支撑体制备技术;具有重金属离子吸附功能的陶瓷材料制备技术;微孔与介孔陶瓷材料制备技术;环保用高比表面积无毒催化剂多孔陶瓷载体制备技术;含铬耐火材料的替代产品制备技术;易降解陶瓷纤维制备技术;其他新机理的环保及环境友好型材料制备技术。
* 强度低于15MPa的碳化硅陶瓷膜支撑体制备技术;挤出成型水处理用氧化铝陶瓷支撑体制备技术除外。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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